发布时间:2018-11-29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哈政办规〔2018〕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发展养老产业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7〕4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放开我市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一)优化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审批报建手续。一是整合审批流程。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选址立项、规划报批、施工许可、项目验收四个阶段。二是明确任务分工。选址立项阶段工作由发改部门牵头负责,规划报批阶段工作由城乡规划部门牵头负责,施工许可阶段工作由住建部门牵头负责,项目验收阶段工作在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验收后由住建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三是实行并联审批。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组织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确保在流程限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四是探索实行养老服务建设工程项目区域评估。凡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适宜建设养老服务建设工程项目的区域,不再进行非法定事项的评估审查。
(二)简化养老机构消防审验手续。一是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凡在国家公安部、住建部颁布实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经通过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的养老机构,可据此为前置条件继续执行已经取得的养老机构许可,或者申办养老机构许可;凡在2015年5月1日(含当日)之后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必须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经过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及备案,并取得合格意见或备案凭证后,方可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二是1998年9月1日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养老机构,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三是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养老机构建筑,以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建设工程,不需要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但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支持境外投资者设立养老机构。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哈市投资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享受与国内企业相同的产业优惠政策。支持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办理相应登记后,享有与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土地、税收、财政支持等政策待遇。鼓励境外投资者建设养老、医疗(限于合资、合作)、康复、旅游等融合型养老机构,并积极引进国际先进的服务管理模式,引导行业发展。
(四)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推进股份改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经营效益良好的公办养老机构实行企业化改制、混合所有制股权改革。逐步扩大公建民营范围,丰富公建民营实施方式,发挥公建民营机构作用,提升公建民营规范化水平,加快公建民营机构监督管理,完善公建民营配套措施,努力解决民间资本与公办养老机构合作存在的问题。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数降至全市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下。
二、持续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质量
(一)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居家养老服务实体,引进一批成熟的居家养老服务品牌企业或服务模式,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产业上规模。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列入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培育和扶持合格供应商进入。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制定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评估基本规范,为城乡老年人特别是空巢、失能、失独、高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推进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将机构内助餐、助浴、康复护理等各种专业化服务延伸到周边社区有需求的老年人,发挥专业资源的最大效用,实现优势互补、融合发展。鼓励嵌入社区的小微型养老机构开展连锁经营、多点经营、延伸服务链,提高居家社区为老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
(二)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各级政府要支持有条件的社区采取整合、购置、租赁、腾退、置换等方式,配置社区老年照料服务配套设施。支持社区建立社区老年人照护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保健、心理疏导、假期替换等生活服务。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对符合条件老旧居住区的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重点做好老旧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电梯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特困、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
(三)推动机构养老服务提质增效。继续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利用三年时间,完成已建养老机构安全达标工作。严格落实《养老机构老年人生活照料服务规范》和《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评估服务规范》。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星级机构可以对社区居家老人进行延伸服务,并给予重点扶持。支持社会力量利用旧城区闲置物业或在新建住宅区内建设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推进机构养老与社区居家养老融合。
(四)努力增强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将一批地域优势明显、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农村敬老院发展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对农村居家和社区老年人的医疗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并将服务辐射到周边农村社区和农村养老互助点。打造互助式养老服务模式,组织互助幸福院、邻里互助养老点、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老年人互助组织,对农村空巢(独居、留守)老年人开展定期上门巡访服务。打造城乡养老服务对口合作机制,鼓励公办和城镇养老机构、社会养老服务组织与乡村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机制,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领域的帮助与合作。
三、全力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一)加快发展智能化养老服务。构建信息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依托“12349”市级助老公益服务热线,整合各类为老服务资源,通过信息采集、服务商提供、服务质量评估等方式,满足老年人全方位、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整合线上线下资源,为参与为老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发展平台。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信息手环、定位手机、紧急呼叫器、红外线报警器等智能服务工具。重点发展健康手环、健康腕表、可穿戴监护设备等,实时监控老年人身体状况、生活状况,监督企业、社会组织服务质量。推广使用“敬老一卡通”,为享受政府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或自己购买服务的老年人提供自主选择购买养老服务项目。同时,监督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
(二)深入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扶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闲置医疗资源转为医养结合机构。取消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和中医诊所的设置审批,实行备案制。推动基层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医疗护理、康复保健服务,特别要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相关医疗服务,包括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逐步将医疗机构中符合规定的医疗项目和居家养老的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到2020年,全市养老机构照护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30%以上。
(三)积极拓展旅游养老服务。发挥对俄合作中心城市、“中蒙俄经济走廊”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枢纽城市的开放区位优势,湿地、森林、温泉、边境等特色资源和“冰城夏都”的生态环境优势,以及中国北方民俗文化、金源文化、京旗文化、冰雪文化、欧陆文化等历史文化优势,依托太阳岛、中央大街、亚布力、北国水城等景观设施,规划建设一批集休闲度假、医疗服务、养老服务于一体的旅游健康服务产业聚集区。积极发展候鸟式养老、旅游养老、农家养老等新兴业态。
(四)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推行学历教育和养老服务专业化,继续支持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开展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大专班。支持在哈高校、职业技术学院和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养老护理、老年服务等相关专业,并通过“订单式”培养实现定向就业。把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培训的重要内容,继续开展养老护理员、管理人员免费培训。在全市选择3-5家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机构(床位100张以上)作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训基地,为从事养老照护服务人员提供短期培训。每年以“老年工作者节”为契机,大力表彰奖励养老从业人员,提升其荣誉感和幸福感。
四、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产业
(一)创新服务投融资模式。发挥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市内既有产业基金投向养老产业,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养老行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撬动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市场。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直接或间接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信贷品种,增加信贷投入,稳步推进以房养老、养老信托、养老资产管理、老年人理财等金融创新,加大对养老服务供给侧方的金融支持力度,切实增强老年人自有财产投入养老消费的资金活力,确保养老资产保值增值。支持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在养老服务领域开展业务。吸引社会力量建设养老长期护理机构、老年公寓和休闲养老基地。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兴办、运营养老设施,力争到2020年,引进3-5家国内外知名养老服务品牌企业。
(二)落实土地税费扶持政策。将养老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养老用地倾斜,适度扩大用地供给。对养老服务业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对可以使用划拨用地的项目,在用地者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区、县(市)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对应有偿使用的土地,依法可以招拍挂或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进一步贯彻落实养老机构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好国家养老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打造养老产业集聚区。以哈尔滨新区为载体,利用其体制机制创新、功能创新和产业创新的综合优势,重点导入、集中布局金融保险、住养服务、医疗健康、科技研发、加工制造、会展营销、物流配送、信息咨询、文化旅游等大型、连锁养老服务产业项目和企业总部,推进健康服务业与旅游业、医疗服务业融合发展,重点发展医疗服务、养生康复、健康管理、中医药保健等产业,开发一系列集慢性病防治、观光度假、绿色食品配餐为一体的养老产品,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区域特色的健康服务产业聚集地和总部基地。重点开发家用便携产品、医用便携产品和智能陪伴、智能导航、相关辅助等老年服务机器人,以及老年人健身、理疗、洗浴、助行、起居辅助、智能护理、智能药盒、睡眠监测、专用药品等老年照护用品。开发具备监控老年人心率、呼吸、血糖等健康指标的“智能”服装,具备定位、跌倒侦测、紧急呼救、健康预警、药物分配等功能的“智能”鞋、挂件、手表、手环等老年人可穿戴设备;发展老年绿色食品,推进新型老年保健品研发和应用。培育老年人专用产品垂直电商平台和线下交易展示体验中心,并向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辐射,形成老年用品专区专柜。
(四)培育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重点打造老年健康产业、老年信息产业、老年住宅产业、老年金融产业、老年家政服务业、老年消费食品产业、老年文化产业、老年旅游养生产业等八个领域的龙头企业,培育精品健康养老品牌和产品,以龙头企业为牵引建设旅游休闲养老、养生养老、绿色食品、健康保健等养老产业基地,加强“医养产品、康养产品、老年绿色食品”的推广和营销。重点扶持哈药集团等大中型企业开发生产中高端老年用品,安康社会福利院等大型养老机构牵头开展系列化连锁服务,提升养老产品和服务品质,打造知名品牌。借鉴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国际通行做法和成功经验,探索符合我市地域特色的养老服务类社会企业模式,鼓励有能力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转制为社会企业。力争到2020年,全市培育养老服务龙头企业10家以上、知名品牌5-10个。
五、全面加强养老服务质量监管
(一)改进行政审批服务。各级民政、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部门要加快制定养老服务企业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加强协作配合。
(二)完善服务价格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公建民营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三)加强行业信用建设。由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归集的养老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哈尔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哈尔滨)网站公示,其中涉及企业的相关记录同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对严重违规的失信者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建立养老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养老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和养老服务业退出机制。
(四)强化行业协同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实施监管。要将违法违规、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推销保健品、欺老虐老、服务质量差、老人投诉多等问题作为养老机构监管重点,民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实施信息常态化披露,确保养老服务行业得到有效监管。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docx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13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