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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发布时间:2018-10-31

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城乡社区为依托、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满足老年人居家需求的服务模式。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生活照料、短期托养服务;


(二)提供助餐、助洁、 助浴、助行及代购代缴等家政服务;


(三)提供健康体检、 家庭医生签约、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服务;


(四)提供关怀访视、 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五)提供生活安全指导、应急援助服务。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老年人的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在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百分之五十以上比例用于养老服务业;


(三)完善与养老相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四)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规划,统筹规划、按标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五)逐步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六)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七)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八)加强对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并纳入人才教育培训规划,开展职业化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依法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的相关制度;


(三)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评估制度和行业标准,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并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纳入社会诚信建设体系;


(四)评估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以及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


(五)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和监督管理水平。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卫生和计生、市场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整合社会资源,建设、管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二)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为老年人服务;


(三)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四)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健全城乡社区服务网点,开展满足老年人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


(五)推行城乡社区志愿者登记制度,探索建立为老年人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激励机制;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老年人服务需求,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


(二)配合社会力量运营、维护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三)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方进行监督和评议,收集居(村)民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


(四)落实为老年人服务志愿者登记制度,组织开展互助养老等活动;


(五)定期走访探视高龄、独居、空巢、残疾等老年人;


(六)支持基层老年人协会等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