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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4-05

备注/文号:闽民福〔2014〕435号

发布机构: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生成日期:2014-10-10

发布时间:2014-10-24

信息来源:厅福利慈善处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的意见

      

                  

各设区市民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8号)要求,为积极推进医疗和养老资源结合(以下简称“医养结合”),现就加强我省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医养结合形式

   (一)配套设置。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人数、场所规模,采取内设医务室、卫生所(室)、护理站、门诊部等形式,满足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准入标准按照《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独立设置。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优先支持发展康复医院、护理院、老年病专科医院和新兴的医疗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多形式医疗服务。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准入标准按照《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协议合作。鼓励医疗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与周边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幸福院等签订合作协议,结为定点对口服务单位,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预约等形式,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和保障。鼓励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医疗服务协作关系,通过定期巡诊义诊、转诊接诊优先等方式,建立健全具有可持续性的医院支持养老机构医疗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为长期卧床、70周岁以上、独居等老年人提供签约服务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定期上门访视。

    二、完善落实扶持措施

    (一)落实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等文件规定,落实简化审批流程、降低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及新农合、大病保险定点机构准入门槛、加大公共财政补贴力度(如一次性开办补助、床位运营补贴等)等优惠政策。

    (二)加强队伍建设。鼓励具有医师和护士资质的医护人员到养老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工作,待遇标准参照医疗机构内同级医生、护士待遇。支持医疗机构的优秀医师和护士到养老机构中巡回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对待。允许在职医护人员到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

    (三)做好医疗费用结算。入住养老机构的参保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置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协议合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协议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参保人员病情变化需要转诊转院的,医疗费用按照转诊转院管理办法进行结算。

    三、工作要求

    (一)统筹资源,做好规划衔接。结合当地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分布情况和入住老人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康复医院、护理院、老年病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

    (二)各司其职,发挥部门合力。建立会商协调机制,民政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内养老机构对医疗机构配置与医保定点的需求,主动牵头联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召开工作协商会,专题研究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工作,共同做好养老机构医疗机构设置和医保定点资质审批工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规范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简化医师执业登记手续;加大业务指导力度和专业人员技能培训,加强行业监管。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其纳入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实施好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引导鼓励大中专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三)加强监管,规范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应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和技术准入范围开展服务,原则上以满足所在养老机构老年人的医疗需求为主,并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的监管,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医疗保险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杜绝过度检查、过度治疗、挂床套刷医保卡等违规行为。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联合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不断提升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