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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6年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6-04-05

为深入推进我市养老照料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全面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根据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照料中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4年-2016年)>的通知》(京民福发〔2015〕90号)和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4〕321号)精神,在2014年和2015年中心建设基础上,2016年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为做好相关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各区在开展2016年中心建设工作时,继续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关于印发<北京市2014年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民福发〔2014〕3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4〕118号)所规定的建设原则、中心功能、扶持政策、建设规范、建设实施及扶持要求等相关原则和内容实施。 

二、年度建设指标 

根据《北京市养老照料中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4年-2016年)》的工作安排,2016年将是全市中心建设的收官之年,要努力实现全市预期规划布局。为此,市民政局依据2014年和2015年中心覆盖街道乡镇数量,确定了各区2016年度建设中心任务(见附表),作为各区2016年实施建设的依据。 

三、实施安排 

(一)项目初报(2016年1月20日)。各区要结合本辖区中心建设情况,按照“需求导向、意愿明确、选址合理、成熟可行、基本规范、覆盖街乡”的原则,对辖区内所有建设意向进行摸底,建立2016年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项目库,按照项目的成熟程度选取中心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建设计划,指导项目单位填报各区《2016年养老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申报表》,并附有关说明和保障措施材料,初报材料要有区民政局、老龄办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1月20日前各区将申报材料上报市民政局福利彩票资金项目管理办公室。 

从2016年开始,建立项目建设动态申报机制,各区可根据本区建设进展和建设布局实际要求,在每月底前补充更新建设项目库。 

(二)项目评估(2016年1月21日至2016年2月7日)。2016年2月7日前,市民政局根据各区申报项目,联合市财政局、市老龄办等部门,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召开年度第一次项目评估会,严格按照“竞争性分配”、“集体决策”原则,对候选中心进行综合评估,确定2016年度第一批支持建设的中心名单及候补名单。 

从2016年开始,建立项目建设专家动态评估机制,根据年度实际工作推进情况,召开专家评估会,及时调整补充建设项目。2016年度项目专家评估会召开时限最晚不得超过2016年9月15日。 

(三)项目出证(2016年2月7日至2月29日)。市民政局根据专家评审会项目排名先后顺序,结合各区建设任务指标,择优确定年度中心建设项目;对于无房产证或土地证的拟建中心项目,按照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4〕321号)以及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关于集中开展养老照料中心资质评审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4〕245号)的有关要求实施。市民政局将根据各区上报材料情况,在2月底前,完成第一批需要“一事一议”项目集中评审并出具认可证明材料发相关各区。同时,结合建设项目申报材料成熟程度,及时召开市级“一事一议”评审会,保障建设项目有效推进。 

(四)资金拨付(2016年3月1日至3月31日)。市民政局根据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材料情况,初步核定2016年度第一批资金补助项目;市财政局按照市民政局提交的2016年度支持建设中心第一批市级补助经费申请和分配方案,于3月31日前,在提前下达资金的基础上,向各区核拨第一批市级补助资金。后续资金,根据专家评估结果和“一事一议”集中评审情况及时拨付。 

(五)项目督导(4月1日至9月30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共同对年度确定中心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将积极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协同检查,重点考核建设推进、服务功能设置以及群众评价情况。6月30日前,市财政局按照市民政局提交的市级补助经费申请和分配方案,核拨2016年度支持建设中心的剩余全部市级补助资金。 

(六)全面完成(10月1日至11月20日)。项目实现建设预期,有条件地完成设立许可并投入使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合力推进。各区相关部门要将中心建设任务作为2016年度重点工作,加强统筹和协作。各区民政局作为中心建设的牵头部门和第一责任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委派专门领导负责项目推进,协调财政、老龄、卫生等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整体推进。各区财政局作为中心补助资金的统筹使用和监督管理部门,要与相关部门通力协调配合,对支持中心建设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投入的应有效益。各区老龄办作为中心建设的统筹协调部门,要重点负责与街道(乡镇)的联系工作,指导中心选址、功能设计和建设工程的检查验收,指导中心对居家和社区功能辐射及管理机制的建立。市级各部门通过对重点工作绩效考评等方式,对各区实施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二)合理规划,需求优先。各区要依据《北京市养老照料中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4年-2016年)》,结合本地区老年人实际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做好本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布局,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坚持需求导向,优先在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托老需求较集中的街道(乡镇)建设,优先发展送餐、医疗照护、康复护理等老年人急需的服务项目,逐步拓展和完善服务功能,避免床位空置、设备设施闲置和居家服务项目流于形式等现象。 

(三)统筹资金,综合保障。各区要高度重视中心建设,做好综合统筹、协调保障工作。各区收到市级补助资金后,按照“第一优先、流程从速”原则,及时、足额核拨市级补助资金,并与本级财力做好统筹安排。各区要结合自身实际需求、财力情况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研究使用本级财力增加支持中心建设事宜。 

(四)协同扶持,加强宣传。鼓励各区、各街道(乡镇)在权责明确的基础上,利用自有用地、房屋资源或者通过租金补贴、建设补贴等方式支持中心建设。充分利用养老床位建设支持、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社会办全托型托老所运营资助等现行相关扶持政策,优化整合服务资源,适当拓展服务范围,加大对中心建设项目的支持。鼓励设计制作统一、清晰、便于老年人识别的中心外观标识、标牌,加大对中心建设的宣传力度。 

(五)严格把关,杜绝违规。各区在确定2016年中心建设项目时,应严格审核和把关。特别是对无房产证和土地证的中心项目,应征询规划、土地等相关部门意见,避免已纳入国土部门重点督查范围、近期规划拆迁范围的建设项目和小产权房转为养老照料中心。对选址新建建筑设施和利用现有养老机构进行建筑设施扩建两类项目,严格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和许可;对利用其他用途的现有设施改造的项目,严格审核和把关,杜绝占用耕地、林地、绿地等违章建筑转为中心,保证其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严格审核翻建项目,对于采取翻建方式建设中心项目的,要严格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和许可。 

(六)强化监管,确保实效。市级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中心装修改造、添置设施设备等基础性支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要严格落实,责任到位,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督促、指导和监管,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要认真研究探索中心运营管理的长效机制,在确保按期高质完成2016年工作任务的基础上,保障新建及已建中心“做实六项功能、拓展辐射范围、提升服务能力、发挥长远效益”。 

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