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1-19
根据《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民发〔2015〕83号)《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及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青民办﹝2015﹞76号)......
各市(州)民政局:
根据《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民发〔2015〕83号)《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及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青民办﹝2015﹞76号),结合省民政厅、财政厅对承保单位公开招标结果,现就在全省加快推进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承保单位。经公开招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为国寿财险)、中国太平洋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为太平洋财险)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为大地财险)3家企业共同承保我省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经3家保险公司自主协商,并经省民政厅同意,三方签订了《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项目共保协议》,约定了保险责任。明确规定由国寿财险作为全省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的主承保人(份额占比40%),太平洋财险和大地财险为共保人(各占30%)。下一步,统一由国寿财险与各地民政部门联系投保、理赔事宜等事宜,其他公司承担共保责任。
二、准确核实投保资料数据。各养老机构要如实(包括所有收住老年人并提供食宿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以下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养老机构营业执照、设立许可证。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但实际收住有老人的机构,也应为入住老人全部投保;实际投保床位数(不得小于实际入住数,不得瞒报、少报);保费补贴申请数额及养老机构应自行承担的保费数额。各养老机构上报的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人审核,市州民政部门专人复核确认。
三、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纪律,确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保费补贴专款专用,防止出现滞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现象。各地均不得向非中标单位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
四、加快推进投保工作。我省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招标工作已于2015年11月19日全面完成。各地应严格按照《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及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青民办﹝2015﹞76号)中相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积极与负责本地区的中标公司共同推进工作,确保在2016年3月1日前全面完成本年度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工作。
五、加强索赔理赔相关工作。经与各招标保险公司协商一致,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均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养老机构在此之后发生的入住老年人意外伤害案件,请按程序与承保公司或中汇国际保险公司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联系赔付事宜。
六、承保公司相关信息。(一)中汇国际保险公司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是省民政厅委托的负责全省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及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风险管理顾问和保险经纪公司,负责做好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业务咨询、保险推进、工作协调等相关工作。联系电话:0971-8278809。(二)国寿财险出险理赔报案电话为95519。业务联系人井国军,联系电话13709781848。
各地推进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与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