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08
海南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指引(试行)
4.1 功能分类
包括通用服务功能和个性服务功能:通用服务功能设置8大类14个服务项目;个性服务功能设置可根据本社区内老年人需求和资源情况,自主确定服务项目。
4.2 通用服务功能设置
4.2.1 专业照护类
上门照护服务。由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上门为居家社区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
4.2.2 助餐服务类
──集中用餐。由社区长者饭堂为老年人提供现场就餐的服务。
──送餐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个人付费等方式,由社区长者饭堂、餐饮企业等依托相关工作人员或专业送餐人员,为老年人提供送餐到家服务。
4.2.3 医养结合类
医养签约服务。由养老服务机构与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按相关规范为居家社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4.2.4 健康促进类
健康管理服务。依托养老服务机构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健康监测、康复知识指导、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等服务。
4.2.5 家庭支持类
──短期托养服务。由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短期的照护服务,鼓励开展早、晚托,接送等附加服务。
──适老化改造。对纳入分散供养的高龄、失能、残疾特困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并根据市县经济实力配备辅助器具和防走失装置等设施。有条件的市县可将改造对象范围逐步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中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
──互助性服务。探索建立适合我省实际的城乡互助养老服务模式。大力推广养老志愿服务“时间银行”模式,开展常态化、专业化的互助养老服务。
4.2.6 精神文化类
──精神慰藉服务。依托养老服务机构内的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或医护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心理慰藉服务,包括沟通、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服务内容。
──文化娱乐服务。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适宜老年人阅读的报刊书籍,开办老年课堂。设有老年人活动室,配置文体娱乐器材,定期开展老年人健身、娱乐活动,相关设施设备应按时维修或保养,保证老年人安全使用。经评价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根据需要和老年人的意愿,协助老年人到户外活动,应携带好必备物品、药品,保证安全。
4.2.7 安全援助服务
──紧急呼叫。使用紧急呼叫装置(呼叫器、求助铃等)与120、110、119等联动,随时接受老年人紧急呼救,收到服务求助信号后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通知其家属、监护人或第一联络人。
──定期探访。定期对独居、空巢、失能、重残、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开展上门探视与帮扶服务。
4.2.8 智慧养老
──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市县(区)依托现有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的专业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连接市县(区)、街道(乡镇)、村(居)委会形成三级服务网络,整合社区内各种服务资源,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精神慰藉、健康管理等服务。
──“互联网+养老”应用
各市县可结合实际发展家庭养老床位,提升居家照护能力。依托“养老通”微信小程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机构价格查询、地址定位和导航、详情展示、用户评价留言等功能。
4.3 个性服务功能设置
包括但不限于老年认知障碍社区干预服务、家庭生活服务、老年优待服务、法律咨询与维权服务、老年社会参与服务等。
5.1 养老服务机构
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层面综合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其他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活动的机构。
5.1.1 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是指具备综合养老服务能力,在为区域内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基础上,拓展延伸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居家上门服务,为老年人家属提供护理技能培训支持和咨询服务的养老机构。支持辖区内有能力的养老机构向社区开放,公办养老机构要率先为老年人提供居家上门、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养老服务。
5.1.2 街道(乡镇)层面综合养老服务机构
街道(乡镇)层面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居住在街道辖区内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具有固定场所、具备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与全托服务的社区服务机构。
5.1.3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提供的基本生活服务包括:建档服务、保健康复、膳食服务、休闲娱乐服务、午间休息服务、助医助行与代办等服务。
5.1.4 其他
其他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活动的机构应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规范服务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为居家社区养老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餐饮配送、便利购物、活动场所、心理关爱、医疗保健、应急救助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5.2 服务队伍
具有相应从业资质并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5.2.1 管理人员:具有2年以上相关领域的管理经验,熟悉并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尊重老年人和服务人员,有较好的服务意识。
5.2.2 普通服务人员:指具有养老护理员或家政服务员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参加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相关培训的服务人员。
5.2.3 专业服务人员:指在职、兼职或退休的各类医务人员、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公共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