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发布时间:2012-02-14
第一条 为鼓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加快发展民办福利机构的意见》、省委 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非政府机构的法人、自然人及社会组织举办,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合格颁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在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专门从事老年人养护、托管、康复一体化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资金是指用于资助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