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19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日前印发《关于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依法依规明确土地用途和年限,加强规划引领和布局优化,支持多种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监管,严格禁止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利用存量资源发展养老服务设施,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通知》指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养老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邻里互助点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等。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对照有关标准确定土地用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等。对单独成宗供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 《通知》要求,各市县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要结合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按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求,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为养老服务发展预留规划空间。编制详细规划时,具体落实养老服务设施数量、结构和布局需求,对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位置、指标等,对非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内容、规模等要求,为项目建设提供审核依据。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已建成城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应结合城市功能优化和有机更新等统筹规划,支持盘活利用存量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保证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 《通知》强调,一是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应单独成宗供应,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内。出让住宅用地涉及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划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条件和要求。鼓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建设医卫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在土地出让时,可将项目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二是利用存量资源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在符合详细规划、土壤环境质量等安全可靠要求,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通知》明确,除依法依规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的情形外,存在以下情形的,属于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 一是未经依法批准或违规将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调整为其他土地用途的。 二是将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于建设与机构养老服务不相关的建筑和设施,不符合有关行业技术标准的。 三是居住用地建设项目约定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但所建的建筑和设施与社区养老服务不相关的。 四是违反规划设计要求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及地上与养老服务相关的建筑和设施,整体或部分、自营或出租给第三方用于经营商业、旅游、房地产开发等其他与养老服务业不相关的。 五是将独立成宗供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违法违规分割转让的。 六是以养老为名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等情形。 《通知》还要求,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鼓励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依法采取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建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规划条件、配建要求等落实到位。
(来源: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