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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养老服务技术落地的四个着力点

发布时间:2020-12-01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意义重大。以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能够从“需求-生产-供给”三个环节发力解决传统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提升养老服务的精准化、专业化和智能化水平,更好地满足亿万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智慧养老服务发展的关键在于实现技术与服务的高度融合和有效衔接,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落地,主要有四个着力点。

深化理念变革。一是更新治理理念。将技术内嵌于养老服务过程带来的不只是技术升级,还会引发相关制度、文化、结构、认知、组织等变化,影响服务主体与行动者的理念、结构与功能发挥。相关主体应注意理念更新,尤其是政府需要调整养老服务治理与发展理念,并根据理念及时调整其资源、制度、结构、功能等要素,推进智慧养老服务发展。二是树立正确的技术理念。实践中,常存在两种谬误:技术至上论与技术消极论。这两种理论都不利于发挥技术效用,最终会使养老服务走向“智慧不养老”或“养老不智慧”状态。对待技术,需要清晰认识其属性,发挥其积极功能,抑制其负效应。三是倡导人本主义精神。养老服务本质是服务而非技术,而服务的最大特征是人本,智慧养老服务尤其如此。很多地方与企业更加重视技术端与技术产品,忽视老年人的体验和真实感受,使技术成为冰冷的服务机器。在技术应用过程中,应通过人文温度与温情治理消弭技术“寒气”,使智慧养老服务成为有情感的、温暖化的服务方式。

完善制度供给。一是继续加强顶层设计。国家已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对智慧养老进行相应的谋划与规定,这些政策文件更多的是指导性意见,在细节方面仍需要根据国情明确智慧养老服务的地位与功能,并针对智慧养老服务要求与行动作出相应的规划与设计。尤其需要针对不同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其他行动者间的数据流通建构相应制度。二是完善相应的立法规定。针对智慧养老服务涉及的行业规范、质量监管、数据产权、数据资源标准、数据共享、数据安全等方面,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做好立法工作与制度安排。三是增强数据监管机制设计。要加大对市场的监管力度,着力构建常态化、实时化的数据生产与应用机制及制度,防止数据泄露、数据隐私、数据安全等问题发生。四是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智慧养老服务发展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持,同时智慧养老服务还面临着“银色数字鸿沟”问题,应通过税费减免、土地优惠、财政补贴、项目扶持、产业扶持、政社合作、老年教育等配套政策,引导和推动智慧养老服务发展。

注重技术建设。当前,不同主体基于功能发挥形成了多样化的数据库,但尚未形成统一的数据平台,数据库间也难以实现数据共享共通。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与升级,智慧养老服务发展的人才短缺问题变得更加突出。针对技术不足问题,既需要建立统一的数据平台,形成数据的统一化、科学化管理,也需要注意数据库间互联互通,尤其要注意民用数据库与政府数据库间的衔接与合作,从而激活技术的生产力。同时,需要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推动社会公众,尤其是老年群体与养老服务生产者及供给者间建立起良性信息交换、信息监督等关系,进而推动智慧养老服务事业的良性发展。针对技术人才问题,可以在基层队伍中通过业务与技能培训培育一批既懂技术又懂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也可以依托高等院校、大学生“三下乡”、暑期社会实践、地方协会、企事业单位、村集体(社区)、民间组织、社会组织、志愿团体等平台开展技术与知识培训,培养更多的养老服务科技工作者,提高老年群体的技术使用能力,有效解决智慧养老服务的人才荒、技术不公等问题。

加强合作生产。智慧养老服务的发展强调政府、企业、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志愿团体、老年群体等多元主体参与,要求充分发挥不同主体在技术与服务环节中的作用与功能。因此,应注意在多元主体间创造公共价值与加强合作治理,推动合作生产。其中,创造公共价值需要发挥老年人的主体性地位,并以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与落脚点来凝聚价值共识。加强合作生产需要激发不同主体参与智慧养老服务动力,形成整体性的合作治理网络,从而在多元主体间建构起“1+1+1>3”的治理局面。政府需要充分释放政府权力,不断完善社会与市场参与的渠道、技术、制度保障,并注意对市场与社会的赋能,从而真正地发挥市场与社会的应有功能;基层自治组织可以通过项目制推动基层智慧养老服务工作,也可以动员与整合自治范围内的组织与群体参与智慧养老服务建设;企业组织可以为智慧养老服务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可以发挥组织专业特长推动智慧养老服务发展;志愿团体可以发挥志愿精神,丰富养老服务资源;老年群体既可以直接参与养老服务提供,也可以积极表达自我需求,推动养老服务的适应性供给。另外,还需要在多元主体内部及主体间建构起涉及信息沟通、权责界定、功能发挥、行为监督与评估等内容的良性协同机制。


(来源:中国社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