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16
河北省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智慧健康养老 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冀工信信产函〔2019〕47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改发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工信部联电子〔2017〕25号),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和应用推广,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2019〕133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第三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一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成熟的智慧健康养老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
二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街道(乡镇),包括应用多类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利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手段,为辖区内居民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的街道或乡镇。
三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基地,包括推广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地级或县级行政区。
二、申报条件
(一)示范企业
示范企业申报主体为智慧健康养老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系统集成企业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应为河北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
2.产品生产企业2018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其他类型企业2018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3. 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或创新服务能力。
4. 具有成熟的市场化应用的产品、服务或系统,制定了相关标准。
5. 具有清晰的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
(二)示范街道(乡镇)
示范街道(乡镇)以街道或乡镇为申报主体,可联合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共同申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建设形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体系。
2.采用不少于5类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5类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为不少于10000人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
3.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可为辖区内所有居民提供服务接入。
4.具备长期运营能力,有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有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研制了服务标准。
(三)示范基地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为地级或县级行政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较好的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条件和产业基础。
2.具备相关政策配套和资金支持。
3.集聚了一批从事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制造和应用服务的骨干企业,并在本区域内开展了应用示范。
4.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已经在整个区域内得到规模化应用,已建设或同时申报了至少3个智慧健康养老示范街道(乡镇),研制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的基地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
三、组织实施
(一)申请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分别填写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书,向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雄安新区改发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的企业和街道,以及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国家级和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予以优先支持。
(三)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发局会同同级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满足评选条件的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出具三部门盖章的推荐意见函,连同申报材料于8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卫健委。报送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光盘,其中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纸质版3份和电子版光盘2张、向省民政厅、省卫健委报送纸质版、电子版各1份。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民政厅、省卫健委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推荐满足评选条件的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出具三部门盖章的推荐意见函,连同申报材料于8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召开试点示范申报评审会,对申报的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进行评选。
(六)评选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以及相关媒体上对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发布第三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名单并授牌。
四、管理和激励措施
(一)示范企业、街道(乡镇)、基地应落实《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努力树立行业标杆,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组织对示范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开展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应用试点示范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三)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加大对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从政策、资金、资源配套等多方面扶持示范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示范街道(乡镇)建设,加快示范基地产业集聚和应用试点。
(四)加大对示范企业、示范街道(乡镇)和示范基地的宣传推介力度,利用相关部门官网、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召开发布会、行业论坛等形式,扩大试点示范工作及其标准的影响力。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