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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09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要求,省民政厅对我省相关养老服务发展扶持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现予以公布。

江苏省民政厅 

                           2019年6月28日

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建设补贴政策

一、政策依据

1.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9号)

3.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号)

二、具体政策

1.从2014年起,对符合条件的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鼓励各地采取发放日常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社会办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2.对外资投入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

3.完善以实际入住人数、护理级别为主要标准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对不同社会主体投资兴办的护理院和护理型养老机构,实施同等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医保定点等政策。

4.外资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人的实际人数、身体状况、护理级别等因素,同等享受地方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

养老服务税费优惠、金融支持和政府补贴政策

一、政策依据

1.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9号)

3.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号)

4.关于加强对外合作交流鼓励外资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苏民福〔2015〕11号)

二、具体政策

(一)增值税

养老机构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电、水、气、热价格

1.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加大优惠力度。

2.外资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涉及养老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资养老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加大优惠力度。

(五)金融支持政策

1.各地要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投入,落实中央关于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规定,体育彩票公益金要为本地区老年人配备健身器材。要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等办法,让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积极争取国债投资等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项目。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机构的信贷支持,优先安排贷款资金,拓宽信贷资金抵押担保物范围,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适当给予利率优惠。创新养老服务信贷产品,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资产抵押贷款和优质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鼓励慈善捐赠资金投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2.支持和鼓励建立养老产业专项引导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3.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参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鼓励大型养老社区、批量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医养结合项目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争取开发性金融支持。探索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非公益资产发放抵(质)押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推广养老服务类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模式,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发挥专业化优势,运用多种运作模式,参与医养结合类、社区居家服务类养老服务项目的合作建设、管理运营。加强中小企业的培育、筛选和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探索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上市养老服务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渠道。

4.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业企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开发符合养老机构运行模式特点的信贷产品,探索向产权明晰的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非公益资产发放抵(质)押贷款,探索对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支持发放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的养老服务业贷款。

5.对于缺乏融资经验的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与其对接,提供优质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部分养老产业项目周期长、盈利水平低等特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开发适应老年人的养老金收付服务需求的结算产品和理财产品;鼓励试点开展“江苏老年金融服务示范点”建设,积极提供适合老年人群需求的各类金融服务;支持境外资本投资我省养老服务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配套人民币结算服务。

6.凡符合政策条件的人员兴办的或当年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幸福院和小型托老所,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城乡居民创业贷款有关优惠政策。

7.要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等办法,让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积极争取国债投资等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项目。探索运用银行专项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业项目和企业贷款给予风险补偿。对支持小型、微型养老服务业力度较大且满足相关条件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将在再贴现、再贷款等工具使用方面给予倾斜。

8.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全资、股权合作、股权投资、投资信托基金、发行类不动产投资基金产品等模式,全面参与我省重点养老服务工程建设,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鼓励地方政府对保险机构参与投资养老机构简化各项审批手续,并提供土地、税收等多方面政策优惠。努力提高保险产品与养老服务业的结合度。鼓励各地按照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政府支持的原则,建立养老机构责任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投保责任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险,有条件的地区要给予一定补贴。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探索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老年人护理保险和对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推动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大力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六)政府补贴政策

1.对认定为“省级健康养老服务业集聚区”“省级养老服务业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和“省级养老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的,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优先支持养老服务业企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对列入省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项目,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驰名商标的养老服务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社会力量提供的床位数在200张、500张和10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其投资项目分别列入县、设区市和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优先落实各项优惠和支持政策,除按规定给予补贴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养老服务用地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1.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

2.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

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9号)

4.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号)

5.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苏民福〔2017〕4号)

二、具体政策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闲置的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场所适宜用于养老服务的,优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将其闲置用房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的,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3.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对社会力量提供的床位数在200张、500张和10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其投资项目可分别列入县、设区市和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鼓励利用闲置的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农村使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4.积极探索以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保障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土地需求,降低养老机构建设成本。鼓励以配建方式建设养老设施。利用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以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做变更。

5.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按照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40‰的目标,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应依据规划按程序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闲置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6.经主管部门、产权单位(个人)同意后,可由政府购置、置换、租赁、收回,整合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由政府直接运营或以招投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