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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公布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0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要求,自治区民政厅对内蒙古自治区现行相关养老服务扶持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现予以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19628

 

内蒙古自治区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主要优惠政策

 

一、放宽准入条件

()降低准入门槛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盟市、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养老服务网点。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对此加以限制。

放宽外资准入

鼓励境外投资者在自治区境内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境外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精简行政审批环节

(1)整合审批流程。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

(2)明确负责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用地审批阶段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规划报建和施工许可阶段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工作。

(3)实行并联审批。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4)探索实行养老服务建设工程项目区域评估。凡是符合已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5)简化设立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需要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6)食品经营实行“先照后证”。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7)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8)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1998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

(9)支持加快完善服务场所的产权登记手续。对于新建养老机构或者利用已有建筑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通过“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等举措,依法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不动产登记服务,支持申请设立和建设养老机构。对相关手续不完善,暂时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支持其依法加快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

(10)简化审批流程。许可机关要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享受优惠政策支持。

 

二、优化市场环境

()改进政府服务

举办养老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都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要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配套办法。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1)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特困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收费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据实收取。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合理确定。各地区可通过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特困供养人员等保障对象提供养老服务,收费政策由各盟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明确定价原则。制定、调整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助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考虑老年人的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核定。各地区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基础上,逐步实现按照护理服务等级分级分项定价。

(3)加强收费公示。养老机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在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等项。

(4)建立年度财务报表公开制度。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要于每年3月底前,向实施当地民政部门以及同级价格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以及当地民政、价格部门要求的相关报表,由民政部门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盟市民政部门要加强本地区财务报表公开工作的督导。

(5)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养老机构床位、护理、伙食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伙食费等项目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实行市场定价的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提前告知服务对象。养老机构事前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端解决方式等条款,确保老年人的知情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对合同期内退养的老年人,其未满合同期的相关费用应如数退还老人,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养老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优先保障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住()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力争到2020,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本地区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要建立覆盖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城乡养老服务组织等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与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各级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和“信用内蒙古”网站等综合性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由各盟市搭建平台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