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6-24
养老机构 防火巡查更严格
《贵州省养老服务行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下月实施
近日,贵州省民政厅、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贵州省养老服务行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下称《规定》),预防和减少养老服务行业火灾危害,7月1日起施行。
“十二五”以来,贵州累计投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50亿元,全省投入运营的城乡养老机构已经达到1036所,其中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机构达20.37%;基本建成覆盖农村所有乡镇的供养机构网络,供养床位基本满足全省农村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需求。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4200多个农村幸福院,覆盖全省所有乡镇;建立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1051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359个,基本实现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
《规定》分为六章共24条,从各级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行业的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奖惩等方面对全省养老服务行业消防监督管理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操作性较强,其中规定: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养老院、福利院、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机构、设施日常管理中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每年要组织辖区养老机构、设施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督促指导辖区养老机构、设施每半年按预案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养老机构每天要开展防火巡查,每天不少于2次夜间巡查。
省级民政部门每年对全省养老机构、设施消防监管情况开展检查,通报检查情况,督办整改存在问题;市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对养老机构、设施消防监管情况开展检查,通报检查情况,督办整改存在问题;县级民政部门季度要对辖区养老机构、设施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建立养老机构、设施消防安全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全国和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和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因消防工作职责不落实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养老机构、设施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民政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记者 曾秦)
(来源:贵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