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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老年人文化旅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6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老年人文化旅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文旅发〔2019〕316号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各旅游企业:

为进一步鼓励我市老年人文化旅游事业发展,加强和规范我市老年人文化旅游奖励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结合我市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北京市老年旅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4月12日

附件:北京市老年人文化旅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老年人文化旅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和《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LB/T 052-2016),为鼓励老年人文化旅游事业发展,加强和规范北京市老年人文化旅游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安排在市文化和旅游局部门预算中,主要用于鼓励旅游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提供老年人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事后奖励,公开征集、据实申请、择优评选。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奖励对象。奖励对象为积极落实国家关于老年人文化旅游的相关标准、规范提供老年人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主要指老年人文化旅游团队)并申报奖励的旅游企业。旅游企业须在北京依法注册,一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无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制度、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

第四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旅游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奖励资金: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三)虚假承诺;

(四)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积极落实国家关于老年人文化旅游的相关标准、规范提供老年人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北京市老年人文化旅游企业,专款专用。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老年人文化旅游团队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执行《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LB/T 052-2016),提示购买旅游意外险,在旅游过程中配备拐杖、轮椅等老年服务设备等;

(二)在北京组团且旅游行为在京津冀区域内完成;

(三)人数在15人以上;

(四)60岁(含)以上游客占团队游客总数60%以上;

(五)位于北京五环外合法经营的住宿单位住宿一晚(含)以上;

(六)旅游过程中适时合理提供文化体验项目,丰富旅游内容。

(七)参团的老年游客无重大投诉。

第七条 奖励标准。根据旅游企业申报,对申报周期内组织老年人文化旅游人次排名靠前的企业分档次给予资金奖励。组织接待人次排名1-5名,每个企业奖励15万元;6-10名,每个企业奖励10万元;11-15名,每个企业奖励5万元。

第三章  奖励资金申报和管理程序

第八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公开征集项目,明确项目申报周期、标准、内容和渠道等。

第九条 奖励资金采取事后评审的方法对旅游企业进行奖励。

旅游企业须按照《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行社电子行程单管理的通知》(京文旅发〔2019〕9号)要求,在电子行程单系统填报团队信息。

项目执行完毕后,旅游企业按公告的要求提交奖励资金申请函、信息采集汇总表(含电子行程单、游客名单、旅游保险单或提示购买旅游意外险的证明材料和财务结算单等)。

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核验评估,确认纳入评比范围的旅游企业。

第十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文化和旅游局确定奖励的旅游企业和金额,将奖励资金预算下达至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程序,将奖励资金拨付至旅游企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取消申报资格;已拨付的资金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予以收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三)虚假承诺;

(四)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奖励资金使用单位须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老年旅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旅发〔2018〕151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2019年4月12日印发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