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2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8〕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广西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全区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动态补贴机制,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切实保障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等老年人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老龄办等,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全区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制定相关政策,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服务,为养老服务业提供金融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居家养老服务给予资金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家庭服务业相关扶持政策和水电气价格优惠等政策。充分整合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城市养老服务中心及社区(村)医疗机构等公共资源,支持社会力量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物价局、金融办、老龄办,广西保监局等,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大力发展社会化养老。依托广西生态环境和长寿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健康养老和老年产品用品相关产业,培育发展一批资本雄厚、竞争力强、影响力大、管理运营效益好的大型养老服务机构和健康养老项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多种社会化养老模式,丰富养老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老龄办等)
(四)完善老年人户籍管理。老年人可自愿申请将其户口迁入子女户口所在地,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各项优惠优待政策。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在办理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时,提供上门人像采集、送证等便利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等)
(五)推进老年宜居社区、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加强社区、家庭的适老化设施改造,优先推进社区路网、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优先支持在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新建或正在改造的火车站、机场、客运站、公园、文化体育场所、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应按照相关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旅游发展委、文化厅、体育局,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深化敬老月活动。坚持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贫困、高龄、空巢、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活动。扎实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通过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双联系”(机关联系基层、干部联系群众)等方式,引导机关党组织和党员积极开展服务老年人活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敬老爱老助老活动,组织老年人开展丰富多彩的老年文体活动。全区各地要强化敬老月活动资金保障,促进敬老月活动规范化、常态化、持久化。〔责任单位:自治区老龄办、民政厅、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工会、妇联,团区委等,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对遭非法集资、诈骗的受骗老年人,优先依法依规给予法律援助。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人事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权益的老年人,优先依法依规给予司法救助。全区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和涉老工作部门要及时受理和协调解决老年人的维权诉求。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为重病、重残、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进一步降低门槛,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逐步将法律援助对象扩展到高龄、失能、半失能、空巢、低保、特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民政厅、老龄办等,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按规定给予年满7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降低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老年人的起始年龄,或为老年人提供其他优惠乘车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和完善老年人免费、优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财政补偿机制,探索建立老年人交通补贴制度。鼓励民航、铁路、公路等公共交通服务单位为老年人提供优先登机、上车及候机、候车专座等便利服务。有条件的公共交通场所、站点和公共交通工具要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服务标识,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风景名胜区等旅游景区景点,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收门票,对60周岁至65周岁的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旅游发展委、老龄办,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建立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制度。鼓励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需要特困供养的失能老年人和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的居家医疗服务。加强对老年人各类常见疾病、精神行为等问题的干预。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到医疗机构就医的,提供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等)
(十)保障老年人基本医疗服务。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通过医疗救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加大医养结合推进力度。统筹落实好医养结合优惠扶持政策,打通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融合通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业务合作机制。积极构建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实现老年人卫生健康服务在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便捷对接。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养老机构。〔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老龄办等,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部署,做好特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商业保险等项目的整合衔接,切实保障失能人员特别是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民政厅,广西保监局等,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扩大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跨省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范围,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已基本入网的基础上,逐步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纳入直接结算范围。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健康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老龄办,广西保监局等,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专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课程,培养老年服务管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膳食营养、养老社工等紧缺人才。加强对老年人及其亲属的老年人护理、保健等专项技能培训。鼓励城乡劳动者从事老年人照料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鼓励并引导大学生和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老龄办等,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鼓励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制定发布基本的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巩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家庭养老功能。切实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健全完善职工探望父母假,引导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责任。制定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支持政策,鼓励专业技术领域人才延长工作年限。鼓励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为广大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搭建平台,支持老年人才自主创业,有效挖掘老年人力资源。〔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新闻出版广电局、老龄办等,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六)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坚持老年教育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积极扶持老年教育事业,扩大老年教育供给。加快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老年学校(学习点)。老年教育资源要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对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贫困老年人给予学费减免。开发适合老年人远程学习的数字化资源。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电视(互联网)大学,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网络,鼓励社会教育机构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为广大老年人学习创造条件。到2020年,全区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有一所老年大学,建成一批有代表性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老年学校(学习点),实现经常性参与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口比例达20%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等,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七)大力推进老年精神关爱工作。借助社会力量大力开展适合老年人群体参与的教育、文化和体育活动。鼓励和支持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养老服务机构组织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财政支持的各类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等文化活动场所向老年人免费开放。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应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厅、教育厅、民政厅、体育局等,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和民心工程,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
(二)加强统筹保障。全区各设区市、县(市、区)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结对帮扶、设立公益基金、开展公益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和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创新和优化照顾服务提供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依据相关规定,通过市场化方式,把适合的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在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中的行业自律作用。督促指导照顾服务提供方制定服务清单和办事指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三)营造浓厚氛围。全区各设区市、县(市、区)及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照顾服务。各级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弘扬敬老、养老、助老优良传统,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促检查。全区各设区市、县(市、区)及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健全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妥善解决照顾服务过程中老年人反映的问题。强化问责机制,对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