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23
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老龄信访工作(以下简称老龄信访),妥善处理和及时化解各种涉老矛盾,保持社会稳定,营造和谐环境,根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江西省信访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老龄工作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来访(含走访)、网电等形式,向全省老龄工作机构反映涉老情况,提出与老龄工作有关的意见建议或者诉求,按规定由老龄工作机构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老龄信访应遵循的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谁主管、谁负责。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
第四条 老龄信访的任务:
(一)受理老年人及相关人员、组织的来信来访。
(二)受理上级、本级党委、政府转办的涉老来信来访。
(三)老龄信访件的督办和反馈。
(四)定期分析老龄信访工作,及时做好情况汇报。
第五条 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老龄信访问题排查化解机制、老龄信访督办工作机制,减少和预防老龄信访事项的矛盾纠纷,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第六条 老龄工作机构应当畅通老龄信访渠道,领导要阅批重要来信,定期听取信访工作人员的汇报,接待重大群体性来访,妥善解决老龄信访中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 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强化对老龄信访工作的考核,实行老龄信访责任制。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八条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中从事信访工作人员,经本级政府信访、人社等相关部门认可,可享受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信访工作岗位津贴。
第九条 老龄信访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老龄信访事项。
(二)向来访者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有关老龄信访事项的咨询服务。
(三)向下级老龄工作机构转送、交办老龄信访事项。
(四)承办上级老龄工作机构、本级党委和政府、监管部门交办处理的老龄信访事项。
(五)督促、检查、协调老龄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六)研究、分析老龄信访情况,及时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建议。
(七)总结交流老龄信访工作经验,指导下级老龄工作机构的老龄信访工作。
(八)向上一级老龄工作机构定期报送老龄信访情况、统计报告及有关数据等。
第十条 老龄信访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二)尊重信访者,不得刁难、歧视信访者。
(三)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依法及时处理老年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信访者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五)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采用群访形式提出共同老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应控制在5人以内。
第十二条 来信来访者提出老龄信访事项,应当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三条 老龄信访过程中各方均应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来访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办公场所及其周围、公共场所等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办公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等。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威胁、殴打老龄信访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第十四条 处理来信(含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应及时拆封、详细阅读、认真登记、依规办理。其程序如下:
(一)拆封。及时拆封并保持信封和邮票等相关材料的完整。信中如有其它资料,要逐一清点核对。受理转办信件时,要检查转办手续是否完备。
(二)登记。详细阅读来信,做好来信登记。按照省委、省政府信访局统一规定的表格,在项目栏填写来信者姓名(或化名)、来信时间、工作单位或者家庭住址,以及来信的重要内容。对于匿名来信,要注明是匿名信件。转办的来信,要注明转办单位和处理时间。所有来信均应予以统一编号。
(三)呈批。按照来信中反映的问题,呈送相关领导审阅批示。
(四)转办。根据领导批示,及时转有关单位办理。信访转办单上应注明转办单位、转办单编号、办理意见、转办时间,要求限期回告的,还应注明回告时限。
第十五条 处理来访应做到热情接待,详细登记,认真接谈,恰当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解释说明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登记。对初次来访或者重复来访人员都要认真填写来访者的姓名、地址、单位、职务、来访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并统一编号管理。
(二)接谈。在审阅来访者所提供的材料和听完来访者的陈述后,把来访者表达的主要内容归纳起来口述给来访者,以避免工作失误。
(三)处理。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来访者:1.反映的属于一般性问题,不需要转请有关单位处理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可当面给予解答;2.反映的问题,属于老龄工作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应按照职责范围及时交相关人员接谈处理;3.不属于老龄工作机构职责范围内处理的问题,要按照问题的性质,引导来访者到有关单位反映;4.反映的属于重大问题,应明确为重点来访案件及时呈批,按照领导批示,转有权处置的单位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加强老龄信访督办工作,通过限定办理时间,建立跟踪档案、定期清查、定期催办等措施,积极落实老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督办。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