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7-19
各区民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为规范养老机构失信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促进养老机构诚信健康发展,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养老机构失信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9日
上海市养老机构失信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养老机构失信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促进养老机构诚信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民政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对产生或者获取的养老机构的失信信息进行归集、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在本市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公益性和经营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原则)
养老机构失信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养老机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本市养老机构失信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管理;依托本市养老机构日常管理系统,建设、完善本市养老机构失信信息归集平台,并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养老机构失信信息的归集、录入、更新和移出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息内容)
养老机构的失信信息包括以下事项:
(一)在申办养老机构许可、申请建设和运营扶持补贴、申请相关荣誉表彰项目、参加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接受行业部门检查或专项审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侵害行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
(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三)民政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但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外;
(四)登记管理部门开展的年度检查中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信息;
(五)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的综合评估中连续两次不达标的信息;
(六)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交换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养老机构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等信息;
(七)其他与养老机构相关的失信信息。
第六条(信息要素)
录入养老机构失信信息归集平台的信息,包括信息种类、失信事实、信息来源、信息录入时间、信息保留期限等。
第七条(信息录入)
民政部门在养老机构失信信息产生后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到养老机构失信信息归集平台,并同步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市民政局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交换获取的养老机构失信信息,应当及时导入养老机构失信信息归集平台。
第八条(信息公开与查询)
养老机构失信信息通过市养老机构失信信息归集平台和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