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4-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推进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民政部 财政部
2017年3月28日
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
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绩效考核,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办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全面客观地对试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组织管理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的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鞭策的原则,目的是突出成效,强化监督,体现奖惩,保证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试点工作的带动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由组织实施、资金安排、工作成效等方面的指标构成,其中:组织实施主要指试点地区政府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设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出台相关法规、政策和规划等情况;资金安排主要指试点地区政府和社会力量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投入及其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工作成效主要指民函〔2016〕200号文件明确的7个重点支持领域试点工作具体进展情况等。每个指标具体分解为若干个明细指标,明细指标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在年度试点绩效考核通知中确定。
第五条 绩效考核主要依据中央层面出台的彩票公益金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民政部、财政部下发的年度试点绩效考核通知,有关资金拨付和工作成效的统计数据及经审核认定的书面材料。
第六条 绩效考核采取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0分。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分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逐年确定公布试点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
第八条 绩效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各地自评。试点地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下发的年度试点绩效考核通知要求,将上一年度试点工作自评报告报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试点地区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对试点地区的自评报告进行复核后报民政部、财政部。
(二)综合评价。民政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具体考核工作方案,开展实地评定,收集绩效考核相关资料,结合试点地区自评报告和实地评定等情况,进行量化评价。
第九条 试点地区的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结算上一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和评定下一年度试点地区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扣减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并取消该地区当年试点资格。绩效考核优秀或合格的,拨付剩余资金,保留该地区当年试点资格;绩效考核优秀的,在拨付剩余资金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奖励,并在下一年度增加该地区所在省份的试点地区名额。
第十条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机构在绩效考核中有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等行为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