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1-29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迎来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11月25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通知》涵盖六大要点,包括提高经营门槛要求;加强流动性风险防范,如强化开放式业务开放频次和另类投资比例监管,设定债券正回购比例防止过度使用杠杆等;结合保险投资新规,进一步明确投资范围,明确对投股权、股指期货等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对接受委托的外部投资管理人的监管要求;加强产品备案和销售宣传管理,明确违规行为监管措施。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可参与股权投资计划
具体而言,在提高经营门槛要求上,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和养老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并且须始终维持不少于5亿元的净资产。
在加强流动性风险防范上,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应根据投资组合开放频率和组合资产整体变现能力,在投资组合说明书中明确投资组合的开放频率以及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等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例如,开放式投资组合开放频率为30天以下的,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资产的20%;开放式投资组合开放频率为30天(含)以上180天以下的,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资产的30%;开放式投资组合开放频率为180天(含)以上360天以下的,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资产的40%。
在《通知》中,关于对参与股权、股指期货等的要求最受市场关注。对于股权投资,《通知》明确,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于保监会批准的股权投资计划,但是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原则,审慎投资,防范风险。
对此,某保险资管公司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应该加强对FOF这一投资工具的运用,通过对不同投资阶段、地区、行业和策略的优秀股权投资基金进行配置,逐渐降低股权投资受新技术、新团队、新市场和经济周期等诸多因素的负面影响,使股权投资组合多样化,从而达到降低非系统性风险的目的。”
股指期货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
关于股指期货,则要求,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应该符合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以及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
在这一点的意义上来讲,“以股指期货、股指期权、收益互换等衍生品作为风险对冲工具,进行股票等权益资产组合的风险管理。严格的衍生品对冲策略可以减少股票等风险资产组合的波动性以及起到锁定组合收益的作用。衍生品对冲现货已是现代投资(8.620, 0.27, 3.23%)风险管理必不可少的手段和策略,组建衍生品对冲团队,开发对冲策略,对公司的风险资产组合进行严格的对冲管理,减少风险资产不必要的波动和风险暴露。”一位保险资管公司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称。
不过,一位养老保险公司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其实,影响不大。一是因为股指期货有基差,对冲效果不明显;二是使用不多,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投资股票较少,如果规避风险,直接卖出影响也不大。”
此外,《通知》还进一步明确,对接受委托的外部投资管理人的监管要求;加强产品备案和销售宣传管理,明确违规行为监管措施等。
整体而言,“《通知》主要是弥补以前文件中未涵盖的关于养老金公司产品的约束条件。此前,《通知》已经征询过各大投资管理人的意见,基本都有预期,相应产品会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这有利于防范业务风险。”一位养老保险公司精算人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
事实上,上述内容体现了保监会近年来“防风险”的主要工作思路。在此前一天,保监会还刚刚发布了废止《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的通知》的通知,这一举措将使得保障成分较高的人身险产品内含价值上升,而以中、短存续期万能险产品为代表的投资型保险的新业务价值将有明显下降。
一位监管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保险业的发展不可能只考虑自身的情况,更多是要与大的经济环境接轨,以此调整自身发展思路,有底线思维,防范潜在风险,出台规范中短存续期产品、强化人身保险产品、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等新规,都是这一思路的具体体现。”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