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8-26
8月24日,《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公布。这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首个央地事权划分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改革的主要内容,要适度加强中央财政事权、保障地方履行财政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建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
国防、外交等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城乡社区事务等明确为地方财政事权。但外界此前比较关注,尤其是占基层政府财政支出比重较高的如医疗、教育等,仍为央地共同财政事权。
再如,我国养老金目前仍有大量结余,但局部地区如东北三省出现“收不抵支”现象,财政补贴力度在加大;而东部沿海省份,由于青壮年人口大量涌入,养老金支付压力较轻,又出现大量结余——加强养老金的全国统筹呼声渐高。
但此次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基本养老保险为“中央战略意图、跨省(区、市)且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财政事权,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此外,由于我国尚属于发展阶段,随着经济发展,一些新事权会出现,一些事权又能交付给社会来承担,财政事权并非稳固不变的,因此指导意见明确要建立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
具体内容如下:
1.适度加强中央的财政事权。坚持基本公共服务的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方向,加强中央在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全国统一市场、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财政事权。强化中央的财政事权履行责任,中央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中央直接行使。中央的财政事权确需委托地方行使的,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地方行使,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对中央委托地方行使的财政事权,受委托地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要逐步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出入境管理、国防公路、国界河湖治理、全国性重大传染病防治、全国性大通道、全国性战略性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或上划为中央的财政事权。
2.保障地方履行财政事权。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责。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地方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地方的财政事权,赋予地方政府充分自主权,依法保障地方的财政事权履行,更好地满足地方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地方的财政事权由地方行使,中央对地方的财政事权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并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
要逐步将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农村公路、城乡社区事务等受益范围地域性强、信息较为复杂且主要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地方的财政事权。
3.减少并规范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考虑到我国人口和民族众多、幅员辽阔、发展不平衡的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要求,需要更多发挥中央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作用,因此应保有比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相对多一些的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但在现阶段,针对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过多且不规范的情况,必须逐步减少并规范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各级政府承担的职责,避免由于职责不清造成互相推诿。
要逐步将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科技研发、公共文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业、粮食安全、跨省(区、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环境保护与治理等体现中央战略意图、跨省(区、市)且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明确各承担主体的职责。
4.建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财政事权划分要根据客观条件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在条件成熟时,将全国范围内环境质量监测和对全国生态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的生态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逐步上划为中央的财政事权。对新增及尚未明确划分的基本公共服务,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各级政府财力增长情况,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将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统筹研究划分为中央财政事权、地方财政事权或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