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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可开展医疗卫生服务

发布时间:2015-11-14

新华社北京11月13日新媒体专电(记者邵非)从11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11日国务院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有关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12亿,其中数量庞大的老年人群患有慢性病,有近4000万失能和部分失能老人。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生活照料需求叠加趋势明显,迫切需要为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的服务。《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为医养结合工作指明了方向。

《意见》提出,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及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等,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

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表示,这不仅将提高养老院入住率,减轻医院病床压力,降低医保负担,盘活既有健康和养老服务资源,满足我国人口老龄化对于老年人医疗和养老服务的需求;同时,医养结合既是知识密集型也是劳动力密集型产业,能够拉动护理及上下游产业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从而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意见》印发后,卫生计生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结合正在制定的《健康老龄化“十三五”专项规划》,促进医养结合工作加快取得进展和成效。从而实现“到2017年初步建立医养结合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基本形成符合需求的专业化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制度,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的发展目标,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