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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

发布时间:2015-11-12

企业年金是企业和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量力原则,自主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的重大制度安排,也是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对于保障和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吸引和留住人才,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凝聚力,保障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

政策先行   积极推动

本市一直以来积极推动各类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早在1993年,市政府就下发了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规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要由目前单一层次的养老保险,逐步改革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996年,市政府颁布实施《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提倡用人单位根据其经济能力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2000年,国务院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2004年,原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好“两个办法”,全面推动企业年金工作,2006年,本市出台了天津市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意见和贯彻实施意见两个文件,细化了建立企业年金和基金管理的规定,明确了“企业自主、政策支持、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管理运营机制,为指导全市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

典型引领   全面推进

1996年,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率先在全市开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先河。自1997年1月起开发区内用人单位可自愿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2001年,开发区进一步规定,补充养老保险费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四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一大批企业纷纷建立补充养老保险。2007年,国家层面出台《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本市也对开发区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作出规定,要求原有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本着公开透明、一次性整体移交、平稳过渡、平稳竞争和规范市场化运作的基本原则,对天津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管理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含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进行了整体移交。

开发区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为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