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0-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残联: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意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重要意义
为逐步解决残疾人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偏重问题,《意见》在充分总结地方经验基础上,对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进行了顶层设计和统筹指导。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国家层面首次建立的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积极实施《意见》并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全面建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经济新常态下民生保障的重要举措,将对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积极作用。各地民政部门、残联系统要充分认识《意见》的重要意义,全面把握《意见》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到位。
二、全面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建立实施
《意见》提出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各地要结合实际和《意见》要求,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统筹实施。
(一)统一制度名称。已经实施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名称与《意见》不一致的,应及时更名。补贴对象、补贴方式、补贴目的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相同、相似,并长期实施的社会救助政策、为民办实事项目、专项资助项目、残疾人民生保障工程等,应按照《意见》要求调整为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使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成为补贴残疾人生活困难、长期照护困难的基本福利制度。
(二)明确补贴对象。对照《意见》确定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结合已经实施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和地方实际,重新梳理并明确各地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现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补贴对象范围小于《意见》要求的,要严格按《意见》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补贴范围。新出台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补贴对象范围不得小于《意见》要求。根据制度衔接要求,申请人条件中要明确择高享受或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范围。在《意见》基础上扩大的补贴对象范围,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认定标准。
(三)明确补贴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