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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明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改为后置审批(附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5-11-04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8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在各部门晒出权力清单、开展社会评议的基础上,顺应群众期盼,有针对性地推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措施。降低准入门槛,将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等90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实行先照后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虽然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到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但一直未下发正式的文件,2015年11月03日,国务院正式发文,明确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改为后置审批。从今天开始,有明确的依据,可以先申请营业执照,再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了,这一政策将会有更多的从事养老服务的主体注册,有利于养老产业发展。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国发〔2015〕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基本原则。

职责法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信用约束。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推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协同监管。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