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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办养老利好政策真不少

发布时间:2015-10-21

省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公布。我省将在太原等市探索设立"住、养、医、护、康"五位一体的养老服务健康休闲园区。一些经济困难的老人也不必担心享受不了养老服务,各级政府每年安排购买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用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的养老服务。

全面放开

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我省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实行“先照后证”,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社会力量开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在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举办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餐桌等养老服务机构,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股份制、 PPP (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投资建设养老机构,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异地互动等形式的养老集团。

真金白银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满一年的,由省财政给予5000元/床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一年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由许可部门的同级财政负担,补贴标准按照自理、半失能、失能老人分别为每人每年1200元、1800元和2400元。对社会力量投资分别在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一年以上的,由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奖励。市级福利金再给予不低于以上标准30%的奖励。

优惠政策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条件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通过上述途径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