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0-10
发改投资[2015]2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保监局,各保险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精神,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和保险业风险保障的独特优势,支持重点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对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的支撑作用,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经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长期资金支持
(一)鼓励投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债券。支持保险资金购买重大工程建设主体发行的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专项债券等各类债券。探索实施重大工程建设主体向保险机构定向发行债券,提高债券发行效率,促进资金供求方的有效对接。
(二)发展重大工程建设投资基金。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股权基金、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支持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重大工程。鼓励保险资金参股政府出资发起设立的各类投资基金。积极发挥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作用,动员保险资金积极参与国家三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实施。
(三)拓宽重大工程建设投资空间。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投资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重大工程。在风险可控和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和非重大股权的行业范围,丰富投资计划增信措施,创新交易结构。研究放宽保险公司投资重大工程建设的单一资产集中度比例,为重大工程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四)创新重大工程建设投资方式。鼓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资产支持计划,推动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项目建设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优化金融配置。探索保险资金参与重大工程银团贷款,降低融资成本。鼓励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支持保险资金进行养老、医疗、健康等相关领域的股权和不动产投资。
二、发挥风险保障功能
(五)大力发展工程保险。鼓励保险公司为重大工程建设相关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及各种机器设备提供风险保障,防范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物质财产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