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9-30
财金[2015]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建设,充分发挥示范效应,现通知如下:
一、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推荐和专家评审,我部确定北京市兴延高速公路项目等206个项目作为第二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详见附件),总投资金额6,589亿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财政职能,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确保示范项目规范实施、按期落地。
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统筹开展本地区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做好地区和行业平衡,防止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累计超过本地区整体财政承受能力上限,确保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
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示范项目实施单位进一步细化项目实施方案,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行性,项目实施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等部门出台的一系列制度文件,认真做好评估论证,择优选择社会资本,确保示范项目实施质量。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项目实施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管理,定期将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合同文本等重要资料和数据录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综合信息平台。
五、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财政部将建立健全示范项目的跟踪指导、对口联系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示范项目顺利实施。示范项目建设完成后,财政部将组织专家对前期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重点审查示范项目是否符合PPP模式的必备特征。验收不合格的,将不再作为示范项目推广。
六、按照“能进能出”的示范项目管理要求,因项目不具备继续采取PPP模式的实施条件,将青岛体育中心项目和胶州湾海底隧道一期项目、江苏省昆山市现代有轨电车项目调出第一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