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9-09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是指养老保险公司作为管理人,接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委托人和个人委托人的委托,为其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管理服务,包括方案设计、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薪酬递延、福利计划等服务事项。2009年、2013年,中国保监会先后发文允许养老保险公司试营团体及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各养老保险企业纷纷试水。例如,国寿养老2014年先后发行两期产品,其中部分产品认购起点低,比如1000元或1万元,而预期年化收益最高可达7%,因此受到市场强烈追捧。
为加强风险防范,更好地保护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活动当事人权益,保监会日前对原有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出台了《关于印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负责人对该政策进行了解读。
为企业量身定制养老产品
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充分发挥市场机构的作用,提供多样化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养老保障需求。
其次,满足不同类型企业员工差异化的养老保障需求。我国企业数量众多,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员工的养老保障需求也不同。提供大量就业岗位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创业型企业、小微企业等尚不具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条件,但这类企业在员工的养老保障服务及员工激励等方面也有较大的需求。保险机构提供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服务内容广、方案设计针对性强,可以为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和服务。
另外,有利于发挥养老保险公司在养老金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和年金给付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为更多团体和个人在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资金管理方面提供专业服务,更好地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规范业务,防止企业违规发放福利
为提高保险机构养老业务的市场活力,《管理办法》在行政审批方面大幅“松绑”,包括:明确养老金管理公司与养老保险公司都可以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取消投资账户审批,将产品由报告制改为备案制;明确养老保险公司可自行投资管理,也可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等。
为强化该业务的养老保障属性,避免养老业务沦为短期理财产品,《管理办法》将“短期”业务界定为产品期限在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