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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26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5〕73号

各养老保险公司:

为促进保险业积极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5年7月30日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养老保险公司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经营行为,保护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积极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养老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是指养老保险公司作为管理人,接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委托人和个人委托人的委托,为其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管理服务,包括方案设计、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薪酬递延、福利计划、留才激励等服务事项。

第四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委托人的需求,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公司在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和年金给付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向委托人提供合适的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