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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残疾人医疗需纳入基本医保范围

发布时间:2015-07-21

新华网北京7月20日电(记者白阳)国务院法制办20日发布《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将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支付医疗费用,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的残疾人需按照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意见稿分为残疾预防、残疾人康复和保障措施三个部分。在残疾预防方面,意见稿明确,卫生部门在开展疾病防控、母婴保健等工作时应针对遗传、疾病、药物等致残因素进行残疾预防;公安、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开展交通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等管理工作时,应当针对事故、灾害、环境污染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残疾发生。

残疾人康复方面,意见稿指出,从事医疗、教育康复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执业医师、护士、教师等相关执业资格;假肢矫形器制作、助听器验配等康复服务职业依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业资格管理。针对实践中医疗、教育、社会福利等机构的康复工作由各自主管部门监管,其他康复机构无人监管、情况不明的状况,意见稿规定,所有康复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要求,并向当地残联备案。

据了解,由于被纳入医保范围的项目较少,我国残疾人医疗负担沉重问题较为普遍。本次意见稿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按照规定对医疗康复费用予以支付;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对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意见稿规定,0-6岁视力、听力等残疾儿童等特殊残疾群体将获得免费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国家将多渠道筹集残疾人康复资金,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帮助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