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7-10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劳动光荣,创造伟大。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激发着广大残疾人工作者,更激励着广大残疾人。
“努力帮助每一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乡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使他们通过劳动创造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今年1月2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意见》指出,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而残疾人奔小康的关键就是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条件。而对残疾人而言,就业工作的意义更为重大,它不仅关乎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更是帮助其全面参与社会活动,实现自身价值,成就自我理想与尊严的关键。
“十二五”以来,通过实施国家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残疾人就业全面纳入国家计划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在城镇,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的实施,逐步完善了残疾人就业援助制度,使残疾人的就业渠道进一步拓展;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项目的推行,使各类扶贫资源得以优化配置,促进了农村残疾人的生产增收、稳步脱贫。截至2014年底,我国城镇已在业的残疾人为435.95万,农村已在业的残疾人已达到1723.62万,残疾人就业状况得到明显改观。
有法可依 保障就业权利
国家通过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将扶持和保护残疾人就业纳入法制轨道。
200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了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的基本思路。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修订,重申了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也对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做出了明确规定。
与法律法规相衔接的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体系也在不断完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的政策,增强了社会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进一步推动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