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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并轨各地加紧出细则 设10年过渡期

发布时间:2015-04-22

落实细则提出设立10年过渡期,在此期间新老待遇办法对比后给予“保底限高”优惠;养老基金可持续性仍不可忽视;各地区方案需5月底前报人社部、财政部备案
  【财新网】(记者 石睿)养老并轨方案出台备受关注,而方案的落实更具挑战。3月下旬,落实细则就已下发。据财新记者了解,其中提出设立10年过渡期,在此期间新老待遇办法对比后给予“保底限高”优惠。
  过渡期结束后,并轨后退休的所有人员则都需按新办法计发养老待遇。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对财新记者表示,上述优惠政策过渡期后随之结束。
  据财新记者了解,上述由人社部和财政部共同下发的这份文件名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明确了参保范围、缴费基数、过渡期待遇等广受关注的“并轨”实施细则。
  对于参保范围,《通知》提出,此次并轨改革的对象主要是机关单位、以及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而尚未转企改制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待改制到位后,要转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目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上述经营类事业单位继续参加。
  此前的并轨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下称《决定》)中,对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的表述并不明确,对此,上述《通知》则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财新记者发现,机关、事业单位的个人缴费基数略有差异。
  《通知》提出,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包括上年度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规范后的津补贴(地方的附加津贴),以及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则包罗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绩效工资。《通知》明确,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此外,参保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数额。
  10年过渡期给予优惠政策
  在养老待遇方面,改革思路为“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针对并轨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