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3-13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形势日趋严峻。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预测,2014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亿,2026年达到3亿,2037年超过4亿,2051年达到最大值,之后将一直维持在3至4亿的规模。人口老龄化浪潮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已初现端倪,其中独居老人数量的不断增加,使老年护理供需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
纵观发达国家的情况,解决老年护理问题的一个主要途径是发展老年护理保险。所谓老年护理保险是指为那些因年老、疾病或者伤残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被长期照顾的人提供护理费用或者护理服务的保险。德国在1995年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由政府强制推行,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都有义务参加社会护理保险,风险的实际承担者为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建立了商业性质的长期护理制度。日本在2000年将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体系。
建立老年护理保险不仅能够保障和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还能有效缓解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冲击,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尽快推动出台《老年护理保险法》,为老年护理保险的开展创造公平、有序、规范的政策法律环境,切实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促进老年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在发展模式上,初期可以由公民自愿投保,待条件成熟之时再进行政府强制投保。在保险资金来源上,由政府、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费,具体比例可以参照现有医疗保险的比例。在保险人选择上,可参考德国、美国模式,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管理。
二是建议保监会出台相关办法或细则,明确老年护理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功能职责、服务内容的适当区分和有效衔接。同时,鉴于老年护理保险风险大、难度高,加强经办机构资质管理和市场监管,实现老年护理保险的健康发展。
三是建议民政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发改委等,进一步整合多方资源,加大老年护理机构的建设力度,规范老年护理的服务标准,使得老年人享受到贴心、满意的护理服务,为老年护理保险的发展提供稳固的基础。当前我国老年护理机构和专业护理人员比较缺乏,应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等社会资本参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