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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侧重点有何不同

发布时间: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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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模式

 
以瑞典为代表的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模式强调政府的作用,即政府要为全体国民创造一种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其基本特征是全民福利化。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是充分发挥政府的行政职能,通过高税率实现高福利,以富补贫,用福利普遍性的模式尽量缩小不同收入群体生活水平的差异。
瑞典的传统养老金制度始于1913年,于1992年开始进行改革。改革后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相对完善,由国家养老保险、职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三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次的国家养老保险为最低养老金待遇,国家财政全额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养老资金。第二层次的职业养老保险也称“收入养老金”,通过工会联合会与雇主联合会谈判决定缴费水平,缴费金额放入改革所引入的名义个人账户中。第三层次的私人养老金为实账积累制养老金。
改革后的瑞典养老保险制度呈现出新的特点,瑞典重新界定政府和个人的责任,引入名义个人账户制度,使个人缴费记录明晰,个人养老责任意识大大加强。政府责任向后,个人责任向前,同时解除了对私营部门的管制,允许以营利为目的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养老保险服务,实现了养老体系中多元主体的互动。一系列的改革使得瑞典养老保险制度具备了应对经济动荡和人口老龄化风险的能力,形成了一套运作效率高、政府责任明晰、监管严密的养老保险体系,使得制度更加有效、财政生命力重新焕发,保证了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市场主导型养老保险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养老保险模式建立在1935年罗斯福政府《社会保障法案》的基础之上,体现了美国社会追求自由和效率的文化。美国养老保障体系分为三部分,即社会保障计划、雇主养老保障计划和个人养老储蓄账户。
政府强制执行的社会保障计划是美国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计划是美国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社会救助计划等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中财政开支最大的部分。雇主养老保险计划是美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分为收益确定型年金计划和缴费确定型年金计划两种。收益确定型年金计划在1970年前采用较多,该模式由雇主为雇员缴费,并负责这部分金额在资本市场的投资,雇主对投资负全部责任。1980年后,缴费确定型年金计划逐渐取代了收益确定型年金计划,其模式为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雇员选择投资产品并自负投资风险,账户内的资金积累和投资收益共同构成了养老金的额度。个人养老储蓄账户是美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三个组成部分。美国政府通过延税和免税的方式鼓励人们为年老后的生活进行储蓄。
通过以上三个层面的养老保障计划,美国政府保证了绝大多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多主体共担责的模式降低了政府的财政负担,提高了退休者的养老待遇,完善了养老保障体系。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模式
 
新加坡采用的是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障模式,其特点是政府不直接解决公民的养老问题,而是尽量发挥个人的能动作用。新加坡政府在安居乐业的思想指导下,采取了比较有特色的组屋政策,即居者有其屋社会发展计划。同时建立了公积金制度,强制民众储蓄。
新加坡的养老保险模式存在两个显著特点,其一是政府避免提供全面的社会福利,强调个人能动作用的发挥,鼓励个人依靠储蓄和劳动解决养老问题。政府的作用主要是保护个人的劳动权益,同时为生活突遭变故和确需救助的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其二是强调家庭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政府可以对家庭保障进行适当补充,但不能替代家庭的作用。
新加坡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比较明显的问题。其一是公积金的缴费率偏高,这意味着劳动者的可支配收入减少。同时,由于公积金制度管理的透明度不高,民众对公积金制度的满意度较低。其二是由于新加坡政府对社会公平的兼顾不足,使得贫富差距较大。其三是养老保险制度的代内再分配和代际再分配功能较为不足,在对抗风险方面表现不佳。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养老保障事业的启示
 
应充分发挥政府作用,解决养老金空账问题。我国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应充分考虑中央及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在合适的时间内,从小范围做起,采取逐步做实增加积累的方式做实个人账户,避免养老金空账运行。同时,应多渠道筹集做实个人账户所需要的资金,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通过发行国债、融资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解决资金问题。
应加快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养老保险的互济性说明在体系内参保人数越多,风险分担能力越强,保险功能也就越稳固。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吸纳更多的城乡居民参保,能够增强国家整体的养老保险金支付能力。我国可以吸取美国强制缴纳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利用税收、政策等方式提高城乡居民的参保热情,解决其养老难题。同时,应加快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制度合并,并尽快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建立覆盖全民的基础养老金制度,保障所有退休者以及农村居民的晚年生活。
应发挥家庭的保障作用,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可以适当参考新加坡的养老保险模式,在社会变迁中把握家庭的新生价值,提振爱老、敬老、养老的社会风气。在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家庭三方作用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并改善已有条件,在农村地区探索以地养老模式,在城市地区探索以房养老模式等。同时,应创新养老服务机制,实行养老服务分级制度,鼓励多种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形成社区护理院、照料中心、居家养老等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应坚持走法治化道路。社会保障领域的改革与发展应建立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上,要注重养老保险法治建设,依法推进养老保险事业发展。新加坡建立养老保险法,明确规定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在养老保险事业中的具体权利与义务,以法律形式确定政府主体作用,并规定了企业和劳动者缴费的义务。我国养老保险事业可以借鉴新加坡的经验,形成从总体制度设计到具体操作实施的完整的法治体系,促进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养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