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10
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近日江苏省民政厅印发《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是全国省级层面首部关于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为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该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管理办法》共分七章四十二条,规范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对象条件、评定组织、评定程序、回避复核、复审工作、监督管理等内容,明确了自愿申请、分级评定、动态管理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体系。
根据《管理办法》,江苏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采用等级制,从高到低依次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五个等级,晋升等级后的有效期为三年。养老机构在获得评定等级一年后,符合更高等级标准的,可向属地民政部门提出等级晋升申请。养老机构经评定晋级通过后,由民政部门发放相应等级的牌匾和证书。未通过晋级评定的,继续保留原先等级。养老机构在等级有效期内有且仅有一次晋级机会,且应该逐级晋升。
(来源: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