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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养老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

发布时间:2015-10-20

养老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昨日,记者了解到,省政府公布的《山西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暂停或终止服务,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和收住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暂停或终止服务。

该《实施办法》中的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不包括在内。设立养老机构需具备的条件包括:有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养老机构建设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资质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床位数在10张以上等。

此前,养老机构设立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今后,审批权限下放,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不过,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在我省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在我省设立养老机构的,由省民政厅实施或委托设区的市民政局实施许可。

《实施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住老年人、收取费用。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设立之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因分立、合并或者改建、扩建服务场所以及变更场地等原因暂停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服务60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现有收住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可终止服务。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在终止服务60日前提交申请和现有收住老年人安置方案,获准后终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