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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失独家庭扶住新政:生活无法自理者,政府管养老 

发布时间:2015-10-13

失独家庭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恸外人难以体会。遇到的一系列养老生活问题也已引起全社会和政府部门的关注。

10月12日,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举行新闻通报会,公布了的最新扶助政策以逐步解决浙江失独家庭老无所养、病无人陪、死无人送境况。

可领取扶助金500~700元/人/月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家庭处处长张万恩介绍,2015年出台的《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2014年版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扶助标准、细化了具体政策,并增强了可操作性。

张万恩说,《意见》的扶助对象不仅包括“失独家庭”,还包括独生子女发生三级以上伤残的家庭及发生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虽然发生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并不多,约2000人,不过她们也应享有政府的扶助和关怀。”

《意见》规定,对一、二、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扶助金,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400元、200元。“国家标准分别是每人每月300元、200元、100元,浙江提高到2倍。”

而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的夫妻每月可领取特别扶助金,女方在49~59周岁的,每人每月500元;夫妻一方或双方有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状况的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此前的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700元。

生活无法自理者,政府管养老

《意见》要求通过多种措施解决失独家庭老无所养、病无人陪、死无人送的境况:

生活不能自理或70周岁及以上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定公办养老机构予以安排和接收。

如果身有残疾,也可自愿申请,由县(市、区)残联优先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并安排残疾人托养机构予以接收和照料;

无监护人的孤寡独居对象,经本人同意,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作为监护人,主要履行该对象入住养老院、接受医疗手术等的监护人职责;

亡故后,由民政部门根据有关殡葬管理规定为其办理丧葬事宜;

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一定补贴;

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