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8-07
【本报讯】8月6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卫计委、甘肃银监局制定下发了《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以下简称《扶持政策》)。
《扶持政策》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对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企业,可享受国家扶持发展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等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
《扶持政策》明确,减免养老服务相关费用。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均按下限收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用热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鼓励免收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安装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标准的50%收取。
《扶持政策》强调,落实养老人才奖补政策。对高等院校、高职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与社会办养老机构签订5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在岗工作满一年的人员,按学制给予逐年返还全额学费。符合优惠政策的人员应向所在养老机构提出申请,由所在养老机构报同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从本级福彩公益金留成中安排资金予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