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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4-0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协会及分支机构组织举办“一讲两坛三会”活动,建立正常的会议讨论机制,发挥行业协会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协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一讲两坛三会”活动,是指由协会及分支机构组织举办的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和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协会及分支机构举办“一讲两坛三会”活动须坚持科学的指导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坚持谁发起谁负责原则,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所举办的活动事项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内容健康有益。
第四条 协会及分支机构举办“一讲两坛三会”活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严格按照《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提前向部业务主管单位及时报批、报备和报告,并在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活动总结,包括活动基本情况、主要成效、经费筹集及开支情况等。
第五条 举办“一讲两坛三会”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协会法定账册。
第六条 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一讲两坛三会”活动,要慎重选择合作对象,切实履行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要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保证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第七条 在举办“一讲两坛三会”活动前,必须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内容进行了解审查,如有必要,要事先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如发现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必须要求报告人对内容做出修改,如报告人不愿修改,不得邀请;在报告时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主办者要及时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要向报告人所在单位如实反映情况。
第八条 拟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应当提前5个月提交申请;拟邀请部委领导的,应当提前2个月提交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活动主题、活动方案(会议议程)、主要参会人员等。
第九条 拟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参加活动的,应当提前4个月提交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活动主要内容、拟邀请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在华行程等。并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活动总结。
第十条 举办“一讲两坛三会”活动:
(一)不得超出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不得对活动主题、规格、出席人员等进行虚假宣传;
(三)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
(四)不得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明显不合理的费用;已获得赞助并能满足活动开支的,不得向参加单位和人员重复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举办“一讲两坛三会”活动,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
第十二条 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对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而擅自举办活动,或虽经报批程序但不按审批要求举办活动,须追究相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因疏于管理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活动,将追究主办单位、参与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