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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0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协会会员队伍建设,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保证会员管理和会员服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的发展,根据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要严格遵守本协会章程,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各省(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计划单列市社会福利协会(行业协会)、养老服务协会、社会福利中心,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企业;救孤、助残和精神康复的福利服务机构;从事社会福利事业、养老服务业服务管理技术研究的机构和教学单位;从事社会福利服务产品生产及组织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福利企业;养老服务设备用品设计生产的企业;养老服务信息化产品研发、生产企业;热心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其他组织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在社会福利领域及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著名社会人士、企业家;社会福利服务机构或福利企业的实务管理者。从事社会福利和社会工作的热心人士,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四条 凡自愿参加本协会者,必须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能按期交纳会费并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对热爱社会福利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理事会授予本协会名誉称号。

第五条 经批准入会的会员,在缴纳会费后由会员管理部发给会员证。并在协会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六条 协会会员管理部每年制定会员发展规划,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及协会工作人员有义务为协会发展会员。


第三章  会员管理和临时会员代表会议

第七条 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单位会员需确定1~2名联络员,代表本单位与协会进行工作联系;在个人会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单位),可由理事代表担任联络员,代表本地区(单位)个人会员与协会进行工作联系。

第八条 建立会员档案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凡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联络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协会会员管理部。会员管理部接到会员变更的信息后,将及时更改并通知有关部门。凡不向协会通报,失去联系两年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不缴纳会费,在协会官方网站上予以通报,停发其信息材料;逾期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退会,停发其信息材料,并在协会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损害本协会权益和不能落实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协会认为必要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临时会员代表会议,决定修改章程和增补、罢免理事以及需要会员代表会议决定的事宜。


第四章  理事、常务理事会议管理

第十二条 依照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章程的规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本协会重大工作事项,应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拥有相应的权利与责任,应积极出席理事、常务理事会议。因事、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选派代表出席,也可通过电子信箱、传真等通讯方式对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议决定的事项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无故两次不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被宣布除名的理事、常务理事,不得再以本会理事、常务理事身份从事社会任何活动。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常务理事会,应本着节俭、务实的原则,合理收取会议注册费,理事、常务理事会议收支情况,接受理事、常务理事的查询和监督。


第五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七条 加强会员信息服务。协会提供给会员的信息服务有:

1.免费为个人会员提供协会内部资讯。

2.免费为单位会员提供协会内部资讯和会刊。

3.免费为理事、理事单位提供协会内部资讯和会刊;优先优惠提供有关行业会展、培训、对外交流与技术、咨询等信息服务。

4.免费为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提供协会内部资讯和相关刊物;优先提供行业信息统计分析资料及会展、培训、对外交流与技术、咨询等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 协会积极为会员创造条件,参加各种区域性或全国性的培训、技术交流、国内外考察和联谊活动:

1.协会会员和理事、常务理事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技术交流、考察等活动,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

2.优先组织和安排理事、常务理事及会员进行市场考察和行业交流联谊活动。

3.安排理事、常务理事进行国内外市场考察和行业交流联谊活动,代表协会出席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为充分发挥理事、常务理事的作用,协会鼓励并指导理事、常务理事积极开展会员活动,同时在相关媒体上对理事、常务理事进行宣传:

1.免费在协会会刊和网站上对理事和理事单位进行宣传。

2.免费在协会会刊和网站上对常务理事和常务理事单位进行专题报道和广告宣传。

第二十条 协会应及时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受理会员投诉并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六章  会费收取

第二十一条 按协会章程规定,会员每年应按时缴纳会费。具体会费标准为:

1.常务理事:每年5000元;

2.理事:每年3000元;

3.单位会员:每年1000元;

4.个人会员:每年100元。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理事、常务理事应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一个月内缴纳本年会费。协会会员管理部根据缴费情况,每年向会员下发《会费缴纳通知书》,财务部在会员缴费后,向会员出具中央财政部门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会员对协会进行捐助或资助。凡一次性给予本会50万元以上的捐助者,可享受本协会终身会员资格,并被授予一定荣誉。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3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会员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