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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5-0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增强全国养老服务行业的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养老服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相关行为,保护养老服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发挥行业协会在养老服务领域的社会治理功能。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现向全行业发布养老服务行业自律规约。该规约从四个方面对养老服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与约束,分别是养老服务经营者应遵循的义务、养老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规范、养老服务经营者对员工的管理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应遵循的义务。
第一章 养老服务经营者应遵循的义务
第一条 养老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守信用,诚实不欺,严格履行养老服务协议所约定的各项义务,禁止向老年人及其家属提供不实信息。
第二条 养老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尊严,尊重老年人的合理意愿,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人。
第三条 养老服务经营者应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积极申请第三方认证,以逐步提高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四条 养老服务经营者对所获取的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应承担信息安全与保密等义务,未经许可不得与第三方分享。
第二章 养老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规范
第五条 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经协商同意,养老服务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服务价格。
第六条 养老服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服务经营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养老服务经营者与老年人或者其家属的约定高于行业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
第七条 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养老服务经营者不得取消约定的服务项目;如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作为替代的,需征得老年人或其家属的同意,不得随意提高价格。
第八条 养老服务经营者派遣员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应确保员工品行端正,业务熟练,责任心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经营者应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准则,并报协会备案。
第三章 养老服务经营者对员工的管理
第九条 养老服务经营者应当制定完善的员工招录制度,并报协会备案。
第十条 养老服务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
第十一条 养老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改善从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养老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员工心理关爱机制,配备必要的心理辅导人员,确保从业人员可以及时得到心理辅导。
第十三条 养老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员工诚信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度,建立诚信自律档案,并报协会备案;当对新员工进行入职诚信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诚信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章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应遵循的义务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应聘时应当如实向养老服务经营者提供相关个人信息,并签署信息真实承诺书;如提供虚假信息且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记入其个人诚信档案,并报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对其在工作中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老年人或其家属的信任,或不当利用自身影响,向老年人或其家属推销无关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离开原任职的养老服务经营者后到同行业其他机构工作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原任职机构的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