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12-25
记者25日从贵州省民政厅获悉,为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贵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日前出台了我省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暂行办法。
据了解,政府资助民办养老机构的范围包括在省内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此外,还有由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联办等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为老年人提供养护、托管、康复一体化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老龄委员会工作办公室)批准,具有日托、膳食供应、生活照料、保健康复、健身娱乐、心理慰藉等日间照料服务功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由政府资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将采取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年度运营补贴方式,其中,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助,每年审核一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每张床位2000元的标准分两年给予补助,每年审核一次。年度运营补贴按养老服务机构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200元的运营补贴。
符合资助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均可在每年的3月,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或年度运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