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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公布

发布时间:2015-02-25

 (2015年1月29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4号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2015年1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的社会化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在政府主导下,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老年人提供社区老年餐桌、定点餐饮、自助型餐饮配送、开放单位食堂等用餐服务;

  (二)为老年人提供体检、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护理服务;

  (四)为失能、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五)利用社区托老所等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六)为老年人提供家庭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家政服务;

  (七)为独居、高龄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八)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第四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助、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需要由社会提供